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2023-05-15 10:55:47
来源:龙陵人社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申请人普某与被申请人A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2月24日,普某向A有限公司提交《辞职申请》,2020年4月21日,A有限公司批准了申请人普某辞职,双方签订《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申请人A有限公司未为申请人普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请求】
请求A有限公司为普某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处理结果】
驳回普某的仲裁请求。
一审、二审法院驳回普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裁决理由】
仲裁委员会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欠缴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且本案普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事实,故此对申请人普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由于社会保险争议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不能把所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纳入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可以仲裁起诉的只限于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畴,故对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损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社会保险损失已经实际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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