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 “闪照” 引流卖淫秽视频,获利 24 万,怎么判?
5天前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23年9月起,徐某利用微信平台,通过发送“闪照”(即“阅后即焚”式照片)的方式引流,吸引男性用户添加其微信好友,为后续贩卖淫秽物品铺垫客源。在积累一定好友基础后,徐某将自己拍摄的裸体视频,以及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整理成可下载的资源,分别以199元、299元的不同价格,通过发送微信链接的形式,出售给伏某、王某等多名买家,供其下载观看。
经专业机构鉴定,徐某出售给伏某的9部视频、出售给王某的24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危害社会风气。
经查实,在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这一时间段内,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账号,累计从伏某、王某等买家处非法获利共计24万余元。2024年5月,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她主动坦白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同时预缴了罚金。此外,徐某还具有立功表现,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徐某到案后的坦白、退赃退赔、立功、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犯罪所用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结合本案事实,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四大构成要件:
徐某具有明确的牟利目的。其通过微信引流积累客源,以固定价格出售淫秽视频,明确追求非法经济利益,累计非法获利24万余元,主观上系直接故意,且具有牟利目的,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
徐某实施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其一,制作淫秽物品:徐某自行拍摄裸体视频、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属于“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其二,贩卖淫秽物品:其将整理后的淫秽视频以199元、299元的价格出售给多名买家,通过微信链接提供下载渠道,完成“贩卖”行为;其三,情节达到定罪标准: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视频均系淫秽物品,且徐某非法获利24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非法获利数额较大”,达到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徐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淫秽物品严重污染社会风气,危害公众身心健康,徐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禁止性规定,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符合该罪的客体要件。
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够辨认自身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需特别明确,徐某利用微信“闪照”引流、微信链接出售淫秽物品的方式,属于“利用网络实施淫秽物品犯罪”,不影响其罪名认定——无论通过何种渠道、何种方式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只要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均应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本案明确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的视频、图片等,且非法获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构成该罪;犯罪分子具有坦白、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法院将依法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宣告缓刑。同时,本案也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此类犯罪的认定规则,无论采用何种网络渠道,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均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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