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品牌奶瓶案宣判:藏在母婴用品里的商标犯罪
2025-09-30 12:52:50
来源:祥渡法律人
某电商平台上一些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知名品牌”奶瓶引起了警方注意。这些产品来自一家名为“鑫童公司”的店铺,外观与正品极为相似,但材质和工艺存在细微差异。经过数月侦查,一个以李某豪为首、横跨多个省份的制假售假网络浮出水面。
案情回溯
李某豪早年从事塑料制品加工,2023年发现母婴用品利润空间大,便联合堂弟李某强在汕头注册“鑫童塑胶有限公司”作为掩护。与传统造假不同,他们采取“配件收购+组装贴标”模式:从不同渠道收购未经授权的奶瓶瓶身、奶嘴等配件,另设窝点印制假冒知名品牌商标标识,最后组装销售。该团伙分工明确:李某豪负责整体运营;李某强管理生产;王某(在逃技术人员)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品牌防伪标签模板;赵某等销售人员则通过电商平台、微商等渠道销售。为规避监管,他们采用“真假混卖”策略,即店铺同时销售自有品牌产品和假冒产品,并通过频繁更换店铺名称逃避查处。
2024年6月,警方在广东汕头、福建泉州等地同步收网,查获假冒品牌奶瓶成品1.2万余个、半成品3万余件,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现场发现的账本显示,该团伙已销售假冒奶瓶至全国20多个省市。
案件分析
此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检察机关最初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但审查发现李某豪等人既有生产行为又有销售行为,且部分产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根据2025年4月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若行为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1.犯罪手段交叉性:团伙同时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符合司法解释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2.网络销售复杂性: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涉案范围广,但电子数据易篡改,犯罪数额认定困难。法院最终根据查获的账本、平台流水综合认定数额。
3.恶意明显:李某豪曾因商标侵权被行政处罚,此次属“二年内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结果
2025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李某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3名从犯均适用缓刑。判决特别强调缓刑的适用条件:李某强因系初犯、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赃,符合缓刑条件;而李某豪作为主犯,且曾有侵权前科,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要求。这一区别体现了知识产权犯罪中主从犯分级处理的司法政策。
该案判决恰逢2025年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实施后,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一方面明确了“组装式造假”的法律定性,另一方面严格限制缓刑适用,彰显了对母婴产品等民生领域商标犯罪的重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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