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摔伤索赔,保险公司该为旅行社过失"全额买单"吗
3天前

来源:何理何法
案情描述
2024年5月,62岁游客李某参加黄山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黄山三日游"项目。在游览西海大峡谷景点时,李某因雨天台阶湿滑不慎摔倒,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发现,旅行社未提供防滑鞋套、未告知雨天风险,且随行导游距离队伍较远未能及时协助。李某旅行社及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6万元。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方责任划分:
1.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旅游法》第八十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旅行社应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服务(如防滑设备、危险提示),但事发时:
未发放雨天地滑警示告知书;
导游未在危险路段近距离护卫(队伍首尾距离超50米);
未配备基础防护设备(如登山杖、防滑链)。
2.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旅行社责任险条款约定"因旅行社过失造成的损失予以赔付",但保险公司辩称:
游客自身疏忽系主因(未沿安全路线行走);
伤残鉴定标准争议(是否适用人身损害伤残标准)。
3.游客自身责任
监控显示李某拍摄风景时未注意脚下,且拒绝使用扶手,可能构成"自甘风险"。
法院判决
2025年9月16日,安徽屯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责任比例划分
旅行社承担60%主要责任(未充分履行警示、协助义务);
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险限额内(20万元)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2.赔偿金额核定
支持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9.2万元(按责任比例折算后旅行社实际赔付11.52万元)。
3.争议条款认定
判决书明确指出:"旅行社责任险不应以旅行社全额责任为前提,只要存在过失即需理赔"。
本案对旅游行业产生三重警示:
1.旅行社需建立标准化安全流程(如天气预警机制、设备发放记录、导游点位管理),否则将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应优化责任险条款设计,明确"过失认定标准",避免理赔争议;
3.游客需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严格遵循导游指引,否则可能因过错减轻对方责任。
司法通过个案不断明晰"合理安全保障"的边界——既不能要求旅行社成为游客的"无限保镖",也不能放任其以"游客自甘风险"推卸基本责任。唯有各方共担责任,方能实现旅游市场的安全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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