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伤人谁之过?消费者状告商家、生产商产品责任纠纷
1小时前

来源:何理何法
案情描述消费者姜某(化名)在黄山高新区便民超市(化名)购买浏阳市某烟花厂(化名)生产的"七彩礼花弹"。燃放过程中,烟花突然横向喷射,击中姜某面部,导致其右眼角膜烧伤、面部多处灼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检测发现,该批烟花存在"引线安装缺陷"和"安全警示缺失"问题。姜某起诉超市、烟花厂及承保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化名),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6万元。
案情分析本案涉及产品责任纠纷中的多重法律争议:
1.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产品缺陷指"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涉案烟花引线安装错误导致喷射方向失控,且未标注安全燃放距离,构成双重缺陷。
2.销售者责任边界超市作为销售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提供烟花合格证),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可向生产者追偿。
3.生产者免责抗辩效力烟花厂辩称"消费者未保持安全距离"系主因,但法院认为:产品缺陷是根本原因,安全警示缺失导致消费者无法预判风险。
4.保险责任争议保险公司以"消费者操作不当触发免责条款"拒赔,但产品责任险通常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即应理赔。
法院判决安徽屯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责任主体认定烟花厂承担70%主要责任(生产缺陷产品);超市承担20%补充责任(未履行查验义务);姜某自担10%责任(未选择开阔场地燃放)。
2.赔偿金额核定支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8.5万元,由烟花厂赔付54.95万元,超市赔付15.7万元,剩余部分由姜某自担。
3.保险责任覆盖判决保险公司在产品责任险限额内(50万元)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责任方补足。
本案折射出产品责任领域的三大启示:
1.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全流程质检体系,尤其对危险品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销售者不是"过手商"需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否则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保险机制亟待优化产品责任险应扩大覆盖面,明确"无过错理赔"标准,避免纠纷拖延。
司法通过个案判决再次强调:产品安全链条上的每一环都需为消费者生命健康负责。唯有生产者严控质量、销售者严格把关、保险公司托底保障,才能构建真正安全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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