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硝酸盐添加致56名小学生中毒,餐饮老板获刑7年!
3天前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与某小学签订供餐协议,由其经营的饭店负责供应该小学学生的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在明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存储、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情况下,仍然在给学生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亚硝酸盐。这批添加了亚硝酸盐的排骨销售金额共计400余元。小学生们食用后,56人相继出现头疼、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并需要住院治疗。经医疗诊断,所有出现症状的学生均被确定为亚硝酸盐中毒。检测结果显示,学生食用的排骨、排骨汤及呕吐物内均检出亚硝酸盐成分。其中排骨汤内的亚硝酸盐含量高达1396毫克/千克,远超国家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30 - 70毫克/千克。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56人严重食物中毒,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考虑到侯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协助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裁判理由
1. 违法性认定
亚硝酸盐虽然是允许在某些肉制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具有较强毒性,且潜伏期短,中毒发病迅速。为有效防止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发生,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公告,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存储、使用亚硝酸盐,仅允许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前往其经营的饭店开展亚硝酸盐滥用添加检查、明知饭店不允许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下,仍然违法使用。
2. “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情形。本案中,侯某的行为造成56名小学生严重食物中毒,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3. 量刑考量
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以下因素:
从重情节:侯某的行为针对的是小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影响恶劣;造成56人中毒,危害后果严。
从宽情节:侯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协助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
结语
从本案可以看出,食品生产者一旦涉及非法添加,将面临严重的刑事法律风险:
1. 罪名认定
食品非法添加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两个:
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2. 法律风险防范
食品生产者应当:
①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②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③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原材料来源合法可靠
④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本案中,侯某虽仅通过问题食品获利400余元,但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却十分严重,最终也面临了七年的牢狱生涯。食品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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