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带货假货频现,是否会涉及诈骗?
13小时前

来源:正圭大道
近年来,网红直播带货行业蓬勃发展,但其中也混杂了一些不法分子。他们利用直播技术的便利和消费者的信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设置精心设计的骗局。此案揭示了网红直播带货中的法律风险,也为行业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刘某等5人组成犯罪团伙,通过直播平台销售假冒翡翠首饰。该团伙从市场上以几十元至上百元的价格购入经过充填、染色处理的石英岩劣质玉石手镯、戒指、吊坠等制品,然后将这些劣质品包装成“高档翡翠”首饰。他们在各大网络平台直播间宣称提供“48小时鉴赏期内不满意包退”的服务,并使用专业术语包装这些劣质商品,鼓吹并保证产品的真实性和高价值,使消费者相信这些是物超所值的翡翠真品。为增加可信度,该团伙还伪造了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在直播间展示。当有买家有意向下单购买时,销售人员会诱导买家脱离平台监管,要求将货款转入指定的私人银行卡账户。一旦买家发现收到的商品与直播间宣传不符并要求退货时,该团伙客服便直接将买家拉黑,切断所有联系。该团伙内部有明确分工,包括产品定价、银行卡提供、宣传拍摄、推广引流、销售客服等环节,并按照职责分配利润比,形成了完整的犯罪链条。截至2023年8月案发,该团伙累计作案35起,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5万余元。
裁判要旨
2025年9月,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刘某等5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5人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法院的裁判要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虚假宣传与伪造证书构成欺诈:被告人在直播间虚假宣传商品价值,伪造鉴定证书,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2.诱导脱离平台监管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诱导消费者将货款转入私人账户,并在消费者要求退货时直接拉黑,充分体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3.团伙作案且金额巨大: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诈骗金额达55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依法从严惩处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1.违法性认定
被告人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被告人虚构了产品为“高档翡翠”的事实,隐瞒了产品实际为染色石英岩的真相,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而支付了高价货款。
2.“数额巨大”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本案中,被告人诈骗金额共计55万余元,远远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
3.量刑考量
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以下因素:
从重情节:该团伙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大;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属于团伙作案;诈骗金额巨大,且事后无退赃退赔行为。
从宽情节:部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结语
从本案可以看出,直播带货不是法外之地,从业者应当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行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可对欺诈销售行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如果欺诈销售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巨额财物,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
此案表明,司法机关对直播带货中的欺诈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无论是传统销售还是新型直播带货,只要存在欺诈行为且情节严重,都将受到法律追究。直播带货从业者应当引以为戒,诚信经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时也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平台交易,保存好购物凭证,以便在权益受损时能够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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