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设公司盗技术秘密,1.66亿赔偿震慑 “内鬼式” 侵权!
19天前

来源:正规大道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沈某集团与透某公司,长期从事离心压缩机研发与生产,通过多年技术积累,形成包含上述叶轮模型数据及选型软件在内的核心技术体系,该技术体系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奠定优势地位,同时对行业技术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被告孙某良、印某洋曾任职于沈某集团,因工作岗位权限,得以接触涉案核心技术秘密。二人在任职期间,以配偶名义设立与沈某集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斯某公司,为后续侵权行为搭建主体框架。2008 年至 2011 年期间,孙某良、印某洋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拷贝技术数据、截留技术文档等不正当手段,将沈某集团与透某公司的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选型软件等核心技术秘密转移至斯某公司,为斯某公司开展仿制生产提供关键技术支撑。斯某公司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后,直接将其应用于离心压缩机的设计与生产,并通过该技术形成产品投放市场,借助 “低成本仿制” 模式抢占市场份额,对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冲击,导致二原告面临订单流失、市场竞争力下降等实际损失。2011 年,沈某集团发现斯某公司侵权行为后启动维权,斯某公司签署停止侵权承诺,承诺不再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以此取得原告谅解。但此后,斯某公司未实际履行承诺,仍继续使用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进行生产销售,甚至通过技术迭代伪装,掩盖侵权事实,侵权行为持续至本案案发,时间跨度长达 10 余年。印某洋作为原企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非法获取并向斯某公司提供核心技术秘密,构成对技术秘密的侵害;斯某公司明知技术来源非法,仍长期使用该技术生产同业产品,且在签署停止侵权承诺后继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技术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
判令
斯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孙某良、印某洋立即停止使用非法获取的选型软件及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终止侵权行为;
赔偿损失:判令上述侵权主体连带赔偿沈某集团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逾 1.66 亿元,该赔偿金额涵盖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体现 “全额赔偿” 原则;
迟延履行金:明确停止侵害(非金钱给付义务)与赔偿损失(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规则,若侵权人未按判决要求履行义务,需额外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化判决执行力度。
裁判要旨
案中孙某良等人隐名设立同业公司,长期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判决,对同类侵权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严格保护技术秘密,有助于维护企业研发积极性,净化市场竞争生态,保障市场机制的活力与有效性,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