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楼扔下两只狗,拘役罚金!高空抛物罪不以伤亡为入罪门槛
6天前

来源:何理何法
案件描述
浙江温岭市女子林某(化名)酒后与妹妹因宠物狗饲养问题发生争执。情绪失控下,林某先后将两只宠物狗(一只重约1斤,另一只重约12斤)从21楼窗户抛下,导致两只狗当场死亡,并砸坏楼下绿化带中的铁树。邻居目睹过程并录制视频报警。林某到案后辩称,自己因醉酒及家庭矛盾一时冲动,未意识到行为后果。但法院查明,其抛掷物品的楼层高度达60米以,楼下为小区公共绿化区,且案发时间为凌晨,虽有人员活动可能性较低,但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风险。最终,林某因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情与判决分析
1.入罪标准:现实危险性优先于实际损害
本案核心在于司法对高空抛物罪的认定不再以“实际造成人员伤亡”为必要条件,而是聚焦行为本身的危险属性。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需满足“情节严重”要件,而“情节严重”的认定包括物品危险性、场所公共性、行为次数等综合因素。物品危险性:虽抛掷物为宠物狗,但其重量(12斤)从21楼坠落可产生极大冲击力,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场所公共性:小区绿化带属业主共有区域,存在居民通行可能性;主观恶性:醉酒虽系诱因,但明知高楼抛物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仍实施,符合故意犯罪要件。
2.醉酒与激情犯罪的主观恶性评价
林某主张“醉酒失控”和“家庭矛盾激化”以求减轻责任,但法院未采纳该理由:醉酒不豁免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8条,醉酒者犯罪需承担刑责,醉酒仅可作为量刑酌情考量因素;激情犯罪不免责:虽因争吵引发情绪激动,但抛物行为非“瞬时反应”,其先后抛掷两只狗,存在连续行为,反映主观放任态度。
3.缓刑适用条件:悔罪与社会风险平衡
法院判处缓刑基于三重因素:积极补救:林某赔偿物业铁树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态度:如实供述且无前科;社会危险性低: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系初犯、偶犯。但若其抛物致人轻伤以上,或发生在人员密集时段,则可能排除缓刑适用。
4.类案对比:情节轻重决定刑期差异
轻判案例:本案与河北正定县“8楼抛洗衣机案”均未伤人,但后者因物品更重、预谋性更强被判实刑;重判案例:若抛物砸中人员或重要设施(如湖南涟源案致人轻伤),可能升至1年以上有期徒刑。林某案虽以缓刑告终,但其法律意义深远——高空抛物罪的核心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即使未砸中人,只要产生现实危险即需承担刑责。此案折射出司法对公共安全保护的前置化趋势:醉酒、情绪冲动等理由难以撼动“禁止高空抛物”的绝对性。对于公众而言,此案警示:摒弃侥幸心理:即使深夜或无人的角落,抛物行为仍可能被追究刑责;技术取证普及:监控视频、邻居录影等证据链完善,使隐蔽行为无所遁形;物业责任联动:小区需加强高空监控与警示宣传,否则可能承担民事补充责任。当一只狗从21楼坠落,法律看到的不仅是两条生命的消逝,更是对无数人“头顶安全”的威胁。此判决正如司法界的一句警示:抛物之手的轻重,终需由法律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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