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以举报要挟商家索要巨额“封口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3天前

来源:何理何法
“职业打假人”发现商家问题后,不以维权为目的,而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相要挟,向商家索取远超法定赔偿数额的“封口费”、“和解费”。这种行为游走在合法监督与非法勒索的边缘,已成为困扰众多商家的难题。其行为性质究竟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与司法公正。
一、核心观点:超出合法维权范畴,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胁迫手段,即构成敲诈勒索罪
“职业打假”本身具有双重属性。依法对商品问题进行索赔,是行使法定权利,具有监督市场的积极作用。然而,一旦行为模式发生异化,性质便截然不同。
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核心在于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主要目的不再是净化市场或获得法定赔偿,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如“假一赔三”、“假一赔十”)的巨额财物。其索赔金额缺乏合法依据,纯属借机敛财。
2.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手段”:以向行政机关举报、向媒体曝光、在网络发布负面信息等行为作为筹码,威胁商家,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举报本身合法,但将其用作威胁工具索要财物,则手段非法。
关键在于“维权”只是其外表合法的幌子,核心是假借维权之名,行勒索钱财之实。只要同时符合“非法占有目的”和“胁迫手段”两个要件,无论商家本身是否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其行为都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典型案例:“假茅台”天价索赔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区分合法打假与敲诈勒索提供了明确指引。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等人多次到超市购买单价低廉的商品,然后以“产品过期”、“假酒”等理由,以向市场监管局举报、让媒体曝光、在超市门口阻拦顾客等作为要挟,向超市负责人索要巨额“赔偿”。其中,在一次购买了几瓶单价仅数十元的“茅台酒”(经查确为假酒)后,他们竟索要高达10万元的“封口费”,否则就举报。超市方迫于压力,多次支付钱财,最终选择报警。
法院判决与理由:
法院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对刘某等人定罪判刑。理由如下:
1.主观目的非法:刘某等人索赔的金额(如10万元)与商品价格相差巨大,完全超出了法定惩罚性赔偿的合理范畴,也远超正常消费者维权的预期,其目的是为了非法敛财,而非维护自身消费权益。
2.手段具有胁迫性:他们并非通过诉讼、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而是以“举报”、“曝光”、“阻拦经营”等会对商家商誉和正常经营造成严重损害的手段进行要挟,使商家产生恐惧心理,被迫“破财消灾”。
3.行为模式产业化:该团伙多次、反复针对不同商家实施相同行为,已形成一个非法的“产业链”,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个体维权。
此案明确了一个重要界限:即使商家确有违法之处,也不能成为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的“通行证”。利用他人过错进行非法要挟,同样构成犯罪。
该案例为商家和“职业打假人”双方都划清了法律红线。
1.对“职业打假人”而言:法律的保护伞只覆盖在合法维权的范围内。一旦逾越界限,将举报、曝光等作为威胁工具,索取天价财物,其身份就从“监督者”沦为“犯罪分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事处罚。
2.对商家而言:首先要做到诚信经营、合规销售,不给他人可乘之机。一旦遭遇以举报为要挟的天价索赔,应学会区分合理维权与恶意勒索。在被迫支付钱财的同时,应注意收集、固定对方实施威胁要挟的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视频等),并及时报警,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切勿选择息事宁人反而助长犯罪气焰。
法治社会鼓励监督,但绝不容忍以“维权”为名的敲诈。任何试图通过胁迫手段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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