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回收背后的罪与罚:一次贪心收购,换来四年牢狱
17天前

来源:祥渡法律人
在武汉市某废旧物资回收站,经营者陈某某从事废品回收生意多年。自2022年3月起,一名自称某建材公司职员的李姓男子频繁来到回收站,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大量全新钢板。这些钢板规格统一、表面光滑,完全不像是废旧钢材,更令人起疑的是,对方还时常在深夜进行交易,且无法提供完整的来源证明。
尽管心中存有疑虑,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陈某某仍然选择了长期大量收购这些来路不明的钢板。交易过程中,陈某某甚至主动建议对方将钢板切割成小块,以规避检查。直到2023年1月,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合同诈骗案时,发现涉案的数百吨钢板正是通过陈某某的回收站进行销赃,这才揭开了这起看似普通的废品回收交易背后隐藏的犯罪链条。
经调查,李姓男子实为某合同诈骗团伙成员,该团伙以虚构建设工程为名,与多家钢材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获得钢板后并不用于工程建设,而是立即将其低价转卖销赃。陈某某在明知这些钢板很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持续收购,共计收赃价值达二百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三十多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陈某某是否"明知"所收购的钢板系犯罪所得这一问题。检察机关指出,陈某某作为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多年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识别货物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能力。涉案钢板全新整齐、数量巨大、价格异常、交易时间特殊,且卖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这些异常情况足以让一个具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产生合理怀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虽然陈某某辩称不知钢板系赃物,但综合以下因素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第一,作为专业从业人员,其对行业常态和市场价格应有基本认知;第二,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第三,交易方式反常,常选择夜间进行;第四,对方无法提供货物合法来源证明;第五,陈某某曾主动建议将钢板切割处理,此行为明显具有规避监管的意图。
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判决强调了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审查义务,明确指出不能因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货物来源的合法性审查。
这个案例给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敲响了警钟。特定行业从业人员不能只顾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对货物来源合法性的必要审查。法院通过本案确立了专业人员的审查义务标准:当交易物品、价格、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异常时,从业人员有义务进一步核实货物来源,不能采取漠视态度甚至主动配合掩饰。合法经营是任何行业都必须坚守的底线,任何企图通过收赃销赃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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