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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模特盗卖被判赔!虚拟数字人版权第一案落地,平台免责引争议

2025-08-25 10:10:28

AI模特盗卖被判赔!虚拟数字人版权第一案落地,平台免责引争议

来源:何理何法

案情简述

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原告聚某公司联合元某公司等四家单位,创作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


其中虚拟数字人甲在全网拥有超440万粉丝,曾入选2022年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年度八大热点事件。被告孙某某(原联合创作单位员工)离职后,在被告西某公司运营的CG模型网上擅自售卖虚拟数字人甲、乙的模型。二原告认为此举侵犯其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孙某某与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孙某某辩称,原告仅主张头部模型著作权,而其售卖全身模型“相似度低”;西某公司则强调已采取“关键词屏蔽、定期审核”等措施,且涉案数字人“特征不显著”,平台无法主动识别侵权。法院经审理认定,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具备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判令孙某某赔偿1.5万元(甲1万、乙0.5万),平台因符合“避风港原则”不担责。


案情分析


一、独创性认定:虚拟形象的“艺术性”突破


法院核心观点指出,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不直接来源于真人”,而是制作团队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独特美学选择的体现,符合《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尤其强调,即使制作过程中使用真人身体妆造素材,其体现的仍是“造型艺术设计而非自然人特征”。这一认定首次将虚拟数字人外在表现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为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提供判例依据。


二、侵权逻辑:实质性相似与主体过错


孙某某的模型在五官、发型、服饰及整体风格上与权利作品“相同或高度相似”,尤其在“独创性元素组合”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尽管其辩称“全身模型与头部模型差异”,但法院认为核心创意表达(如发饰纹样、服装剪裁)具有一致性,侵权成立。平台西某公司因未直接获利、侵权内容热度低,且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被认定无共同侵权故意。


三、赔偿额度:低赔偿背后的司法考量


1.5万元判赔额引发争议——虚拟数字人甲商业价值显著(粉丝超440万),但法院仅支持部分索赔。其逻辑在于:


1.单一权益主张限制:本案仅针对“美术作品权益”,未涵盖虚拟数字人的技术内核(如代码、算法)或人格权益;

2.侵权规模较小:孙某某售卖的模型未形成大规模传播,损害后果有限;

3.行业平衡需求:过高赔偿可能抑制二次创作,法院需兼顾保护与创新。


此案虽仅判赔1.5万元,却为价值6000亿元的虚拟数字人产业划出法律红线——独创性虚拟形象不再是“免费素材”,其版权与实体艺术品同等受保护。但判决亦暴露三大空白:


1.平台责任弱化:当前“避风港原则”使平台缺乏主动筛查动力,需引入“版权过滤技术”强制义务;

2.赔偿标准缺失:虚拟数字人复合价值(粉丝经济、品牌代言)未在判赔中体现,需制定差异化计算指南;

3.技术权益割裂:本案未处理代码、算法等核心技术窃取问题,未来需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商业秘密条款补充保护。


虚拟数字人承载“多重权益”,此案仅是版权保护的起点。当AI模特成为电商主播、虚拟偶像席卷流量,法律必须回答:如何让创造者的心血免于盗卖,又如何让技术红利不困于诉讼泥潭?这份1.5万元的判决书,已按下了解题的第一个按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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