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持遗嘱争房产有用么
14小时前

来源:网络
保姆持遗嘱争房产是否有用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那么保姆有可能依据遗嘱获得房产;反之,如果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如立遗嘱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形式不合法、遗嘱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等,那么保姆持有的遗嘱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下是相关案例及分析:
遗嘱有效的案例
案例:深圳的刘某因病于 2017 年去世,照顾了刘某 17 年的保姆杨某,拿出了刘某生前所立的两份遗嘱。2016 年 8 月 4 日的自书遗嘱,刘某表示因子女不孝顺且打骂恐吓,而杨某悉心照顾让其很开心,故将名下三套房产赠送杨某,该遗嘱由某律师事务所见证。2017 年 6 月 19 日的《房产继承遗嘱书》为打印形式,有刘某的签名和手印,杨某作为受遗赠人签字,两名见证人签字,还有监督执行人。经鉴定,两份遗嘱落款处 “刘某” 的签名字迹是刘某本人所写。一审法院确认 2017 年 6 月 19 日的《房产继承遗嘱书》系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刘某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遗嘱经过鉴定被认定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虽然刘某与保姆杨某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但法院认为这并不必然导致遗赠行为无效,保姆杨某有可能依据遗嘱获得房产。不过该案例中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最终的房产归属还需进一步确定杨某可继承的份额。
遗嘱无效的案例
案例:广州的路老伯是离休干部,2011 年 10 月因病身亡。保姆李某拿着三份 2008 年 5 月 12 日的自书遗嘱,要求继承路老伯名下一套房产,遗嘱写明因李某照顾其终生,作为回报将房产遗赠给李某。路老伯的子孙们不承认遗嘱,称路老伯从 2008 年 5 月 7 日起多次被诊断患有老年性痴呆,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经鉴定,路老伯签署遗嘱期间患有老年性痴呆症,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不能预见遗赠房屋行为的后果,不具备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能力。法院认定路老伯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某的诉求。
分析:此案例中,由于路老伯在立遗嘱时患有老年性痴呆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和相关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所以其所立遗嘱无效,保姆李某无法依据该遗嘱获得房产。
案例:河南的李大爷是退休工人,老伴去世后独自生活,女儿李女士为其找了住家保姆周某。李大爷突发脑血栓后半身不遂,一年后去世。李女士发现父亲给周某转账 156 万元,且周某持有一份李大爷生前拟定的遗嘱,写明将房产留给周某。李女士将周某告上法庭,法院对李大爷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周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李大爷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李女士提供了父亲健康状况不佳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房产归李女士所有。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保姆周某无法证明立遗嘱人李大爷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认定遗嘱无效,保姆不能凭借该遗嘱争得房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