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是如何定罪的
2025-04-09 12:20:44

来源:网络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定罪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动机通常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如为了争霸 “势力范围”、报复他人等。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 一般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 3 人;斗殴主要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宁和正常秩序。无论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以下是一些聚众斗殴罪的案例:
曲德强等 14 人聚众斗殴案:2018 年 1 月 8 日,曲德强、肖树斌等人因言语不和相约到宾馆面谈,双方分别纠集多人持械在宾馆一楼大厅斗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其中曲德强、张亮轻微伤,刘洋、王桐轻伤。香坊区法院认为,曲德强等 14 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最终依法认定曲德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等。
周某栋等 4 人聚众斗殴案:2008 年 3 月 15 日凌晨,汤某因朋友与酒吧股东万某欢发生冲突被踢,遂找到周某栋,周某栋纠集曾某军、巫某亮等多名男子与万某欢纠集的十多名男子在酒吧及附近持械械斗、开车冲撞并持枪互相射击,造成双方人员受伤和现场多部汽车损坏。大埔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周某栋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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