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
17小时前

来源: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 5 张(个)以上的;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 20 张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下是一个相关案例:
黄某、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2020 年 8 月,黄某在网站发布求兼职信息后,与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勾结,负责找人架设、运行和维护 GOIP 设备,每运行一个 “坐席” 每天收取 100 元好处费。黄某发展邵某等人,邵某等人驾车前往重庆、贵州、四川等地偏僻山区,架设 GOIP 设备,为诈骗团伙提供通讯帮助。最终致使 41 名被害人被骗,被骗金额累计 219 万余元。
处理结果:经重庆市铜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邵某有期徒刑一年,各并处罚金 1.5 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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