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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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上述公司除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等。需注意,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以下是一个案例:
案情介绍:葛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出纳,因沉迷网络赌博散尽钱财后,打起了公司账户的主意。他将公司 U 盾偷偷拿回家,通过网银和 U 盾私自关闭公司负责人孙某的银行短信提示,陆续将公司账户的 247 万余元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全部充值到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直到孙某要求葛某向供应商打款,葛某百般推辞,孙某才发现公司账户余额为零,随即报警。
案件分析:葛某作为公司的出纳,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他利用担任出纳这一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账户用于网络赌博,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资金的使用收益权,符合客体要件。在客观方面,他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用于非法活动(网络赌博)。主观上,葛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挪用公司资金,仍故意为之,具有主观故意。因此,葛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最终,葛某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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