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
2025-03-13 12:12:22

来源:网络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侵犯客体: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犯罪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