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构成盗窃吗
2025-02-21 13:47:54

来源:网络
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通常构成盗窃,以下从多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分析
主观方面:行为人偷换商家二维码,目的是非法占有商家本应收取的款项,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这符合盗窃罪主观故意的特征。例如在邹某盗窃案中,邹某潜入店铺偷换二维码,就是为了将顾客支付的钱款据为己有。
客观方面
秘密性:行为人往往采用秘密手段,在商家和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换二维码。如张某、李某、杨某三人在凌晨将准备好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覆盖在摊位的收款二维码上,趁大家都没发现,将顾客原本支付给商家的钱款 “偷” 走。
财物转移:盗窃罪表现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商家与顾客达成交易后,顾客本应向商家支付款项,行为人偷换二维码使款项进入自己账户,排除了商家对财物的占有,建立了自己对财物的新支配关系。
与其他相关罪名的辨析
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在偷换商家二维码案件中,虽然商家和顾客可能对二维码的权属存在认识错误,但商家指示顾客扫码付款并非是对财物的处分行为,因为商家没有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意思。例如在倪建飞案中,商家让顾客扫码支付,是没有发现二维码被调包,并非主观上自愿向倪建飞或其二维码交付财物。
与侵占罪的区别: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而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取的财物并非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等,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案例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将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例如海沧法院审理的张某、李某案件,法院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 1700 元人民币,构成盗窃罪。又如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倪建飞案,同样以盗窃罪判处倪建飞拘役 4 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
综上所述,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与诈骗罪、侵占罪等罪名有明显区别,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多被认定为盗窃罪。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商家的财产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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