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翻供能成功吗?
2025-01-19 15:47:0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口供的重视程度非常之高,这是司法机关办案之常态,能不能获取口供是刑事案件是否成功告破,是否能顺利提起公诉并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因此口供是证据之王的称呼不虚其名。但是,口供是言词证据,也称主观性证据,因案件所处阶段的不同,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不断地变化,改变口供的可能性不断增加,这种口供的改变就是翻供。那么,能不能翻供,翻供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1、如何认定翻供
翻供的前提是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做过有罪、罪重的供述。如果被告人始终未做过有罪、罪重的陈述,不存在翻供。当然,嫌疑人、被告人在新的供述中以自己有罪、罪重推翻了自己原来无罪、罪轻的陈述,也不属于翻供,而属于悔罪交代。翻供的原因比较复杂,可能因为原口供取得方式违法,如存在刑讯逼供、暴力胁迫取得口供等,也可能讯问者使用的各种审讯技巧,如“引供、诱供、调动、利用、攻心、诱惑、间探等”利用圈套而取得供述。对于前者依法属于非法证据应该排除,而对于后者,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非法证据,司法实务中,这种证据极难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法律并不禁止翻供
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相关规定,相反,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虽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供述,但是这里的如实供述,既包含嫌疑人、被告人参与了犯罪、如何实施犯罪过程的供述,也包含没有参与犯罪或者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进行的辩解,所以不能将如实供述的义务,理解成必须承认参与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有权纠正自己错误的供述,这才是如实供述的正确理解。
3、翻供与认罪态度的关系
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法律对自愿认罪的从宽量刑情节的规定,但本条重点强调的是“自愿”和“如实”,如嫌疑人并非自愿,而且在认罪供述时做了虚假的口供,之后改变了虚假的口供,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那么所谓的翻供,正是认罪的表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查清翻供的事实后依法处理,如果构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如果经查翻供后无罪或者证据存疑,可能判无罪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当然如果经查翻供的内容不属实,原认罪认罚会被否定,翻供者不能得到从轻处理。
4、翻供后面临的法律后果
翻供面临下列法律后果:如果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翻供,可能面临三种法律后果:其一是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这种情况,法院有可能认为被告人没有认罪、悔罪表现,从而会从严处理;其二是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这种情况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悔罪表现,进而受到从宽处理;其三是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此种情况可能会因存疑判决被告人无罪。当然,因证据发生变化,检察院也有可能撤回起诉。
如果案件在对检察院公诉阶段或者在公安侦查阶段翻供,若翻供不成立,案件依然会提起公诉,并且在量刑建议会从严提出,如果翻供成功,嫌疑人的案件有可能撤销或者不起诉。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对辩护人也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即辩护人如果存在教唆、引诱被告人翻供,可能会触犯《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刑事立案甚至被判刑。
相关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