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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024-12-07 14:52:47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来源:法治日报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其生理缺陷,在社会生活中,接受教育、了解事物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影响,进而辨认事物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通常会较正常人低,对其犯罪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有必要作出特殊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条文解读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有视听缺陷,但其智力是正常的,不属于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不能作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应当对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二是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人体感知世界主要靠各种感官,其中听觉、视觉器官对于人类了解客观世界,形成认知能力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视听缺陷,特别是先天缺陷的情况下,在受教育、了解外界世界、参与社会活动、与他人沟通等方面会受到很大限制,进而认知能力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另外,有的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可能与视听缺陷有直接关系,特别是一些过失犯罪的场合。


因此,根据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视听缺陷的具体情况,认知能力受到影响的程度,其实施的加害行为与视听缺陷之间的关联程度等,给予相对从宽的处理,是完全必要的,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和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的。同时,考虑到实践中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本条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规定为“可以”,而不是“应当”。这样,便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结合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所实施犯罪的情节、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生理缺陷的具体情况等,准确确定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上述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盲、聋、哑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专门作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以保障其合法权利。具体规定如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关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讯问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认罪认罚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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