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立案后,如有以下情况应当撤案,不留案底,一定要看!!
2024-11-17 22:15:00
来源:法治日报
大多数人都知道如果受到了伤害去找公安,要求其立案,彻查事情原委,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但有些情况,即使立了案,也会撤掉。所以,有些人就会误解,找警察也没用,其实不然,警察也是按规办事,这就要求我们了解了解什么情况下确实需要撤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186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也就是说,如果发现有以上几种情况,公安必须撤案,没得商量,必须按法律办事,所以说,并不是立了案就必须一查到底。
但撤销案件之后,公安应该怎么做呢,这个我们得知道知道,因为有些时候,确实也不按法律办事,总会办一些违反程序的事,侵犯人身自由,所以我们要学着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那我们看看公安撤销案件后,应当履行哪些步骤,不这么做,它就是违法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187条规定,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这一条说的很清楚,案件撤销之后,再押的必须立即释放,不能借任何理由拖延;对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解除,而不能变更成其他的强制措施。但在实际办案当中,公安往往会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借各种理由不予立即释放,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不解除而变更适用其它的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还有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也不予解除。这些都是与法律相违背的,都严重侵犯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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