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不起诉,签认罪认罚时要避开什么坑?
2024-10-14 16:33:36

来源:法制日报
刑事案件流程就是坐火车,一旦启动或加速了就难以停下,也不知道会停在哪里。所以,最好的策略就是赶在火车启动或加速前到站下车。
也就是说,能在前面处理的问题,一定不要拖到后面,能在公安取保的不要等批捕,能说服公安撤案的不要等送检,能在检察院拿到不起诉的不要等移送法院。
现实中,不少当事人或家属以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了,才是成功案例。实际上,拿到不起诉决定也是成功案例,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无罪,也不会有案底,提前结束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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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的不起诉有三种,分别是:
法定不起诉,是指没有犯罪事实或涉案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的,也称“绝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也称“相对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指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其中,法定不起诉意味着当事人是绝对的无罪,酌定或存疑不起诉表明当事人是相对的无罪,即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但由于情节轻微或证据不充分等原因而不予起诉。
首先,确属法定不起诉情形的,一定不要签认罪认罚,否则很难翻供。而对于后两种不起诉情形,一般都要考虑认罪认罚以争取从宽情节。
其次,如果当事人的目标是存疑不起诉,那么当面对认罪认罚就给缓刑的建议时,就要慎重考虑是否签署具结书,因为缓刑意味着会起诉,也会留下案底。
第三,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固然好,但这往往是以认罪认罚为前提的。在实务中,这类案件在作认罪认罚时尤其需要谨慎,否则容易踩坑。
02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趋势下,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不起诉决定是符合当前刑事政策。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是否起诉是具有裁量权的;对于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该指导意见的倾向是予以相对不起诉。
反过来,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前提,往往是当事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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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法律法规是一回事,司法实践又是另一回事。
实务中,如果检察官提出“只要签了认罪认罚,就给(相对)不起诉”,当事人应保持警惕,不要直接就签了,因为此时检察官对于不起诉的承诺,还不够“到位”。
那么,怎样才算承诺“到位”?
很简单,既然检察院提出了认罪认罚不起诉的建议,那就明明白白在具结书上写出这句话:当事人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情形,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
对于这个要求,如果检察院直接拒绝,或以没有先例为借口不写,或态度含糊,那么其之前提议的可靠程度就值得怀疑。
相对不起诉的“诱惑”确实很大,但如果检察院不给出明确的保证,这里面隐藏的风险也同样大,大到足以让当事人及家属都无法承受。
这个“坑”是否存在,辩护律师有天然的责任去跟检察院沟通,并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风险提示,尤其是在当事人“心动”的时候。
实务中,有的检察院仅作口头的不起诉承诺,却不愿意落成文字,哪怕态度很友好,当事人一方都不宜轻易答应认罪认罚,而辩护律师则要想办法预判和规避这个风险,比如向检察院示明《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不起诉适用”的规定,或提供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书面承诺不起诉的案例,尽可能说服检察院给出书面承诺。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拥有相当大的起诉裁量权,如果其不愿意作出书面承诺,则意味着通过认罪认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策略风险很高,此时可以选择不签署具结书,全力准备开庭。
要知道,刑事案件流程是不可逆的,一旦结果不如意就会陷入被动,回头再去恳求或指责对方都已经晚了。所以,这不是简单的相不相信的问题,当事人的自由和清白不可能押宝在检察院的口头承诺上,而是要尽力将主动权把握在自己手里,不该踩的坑、不该冒的风险,一定要提前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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