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受贿案
2024-08-04 17:37:04

来源: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谈某,原系吉林省公主岭市发改局农业科科长,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公主岭市怀德镇四道岗村村书记王某某为申请修路的扶贫资金找到谈某,让其以假贫困村名义申报怀德镇改建三道岗至四道岗村级道路项目,此项目报省发改委后,获批人民币64万元以工代赈修路资金,资金拨付后王某某为感谢谈某,于2011年5、6月份送给谈某人民币3万元。
2裁判结果
被告人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家窑村书记吕某某(已判刑)的请求下,为王家窑村申报并获批2012年该村推进扶贫项目之后向吕某某索取贿赂人民币10万元。2012年秋,吕某某按照被告人谈某的要求,将人民币5万元贿赂款送到被告人谈某家楼下,由李某某下楼取走。2012年公主岭市怀德镇四道岗村村书记王某某为申请抗旱井项目,又找到谈某为其争取了20眼抗旱井和10个过水桥涵,事后王某某为感谢谈某送给谈某人民币1万元。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谈某和李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谈某、李某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二人均是“零口供”,因此,如何通过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对于定案十分关键。经法院审理查明,虽然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不供认,但是通过项目审批表、现金支票、记账凭证、银行取款存根等书证以及证人证言一系列客观证据形成的链条,足以锁定二人的犯罪事实。当前受贿犯罪的隐蔽性日益增强,犯罪嫌疑人对受贿事实拒不供认的情况较为常见,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坚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通过审查请托人或行贿人证言、请托事项经办人证言、特定关系人证言、其他知情人证言,审查证明请托人所送财物来源的书证、证明受贿事实发生的书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到财物及对财物进行处理、使用的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书证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严厉打击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避免出现“漏网之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既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又触犯了法律的底线,领导干部应当引以为戒,坚持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监督,引导他们力戒特权思想,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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