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13篇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类案例(五)
2024-05-23 21:48:37

来源:刑事案件法庭
11王某岳、赵某、余某棽、董某祥协助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中“代聊手”行为的定性
2024-05-1-370-001
基本案情:2018年初至6月,被告人谭某辉通过网络、朋友介绍结识被告人王某才等人,约定由王某才等人帮助其在网上招揽嫖客,被告人王某才等人雇佣被告人王某岳、赵某、董谋祥、余某棽代聊,并通过微信把时间、地点、价格、联系方式等嫖客信息发送给被告人谭某辉,由被告人谭某辉通过微信发送给管理、指挥下的卖淫女,组织安排卖淫女在江苏省泰州市、盐城市等地酒店宾馆内进行卖淫。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苏1204刑初191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谭某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八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才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赵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余某棽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董某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苏12刑终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的组织行为。组织行为包括对卖淫活动具有管理、指挥、策划、安排、调度等的实行行为。“代聊手”的行为性质与组织行为不同,对卖淫女未形成控制力,对卖淫活动不具备管理权限,仅协助组织者实现犯罪意图或利益目的。组织者利用“代聊手”提供的有价值的交易信息,安排其管理、控制的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人与卖淫行为不发生直接联系,对卖淫活动与否无支配权。“代聊手”根据组织者的指示在外围实施其他辅助行为,如为组织者发布信息、推荐、接待等。其作用在于推荐和搜集“招嫖”信息,为卖淫活动的进行和延续提供便利,属于组织卖淫活动中的帮助行为。“代聊手”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情形,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予以评价。
3.介绍卖淫是替卖淫者寻找、招徕、介绍嫖客的淫媒行为。介绍者在卖淫者与嫖客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从卖淫者处获得报酬。介绍者与卖淫者关系密切,利益牵连,通常形成固定联系。“代聊手”主观上不知晓卖淫者的情况,客观上不服务于卖淫者,不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构建联系,亦不直接从卖淫者处获取费用,仅单一为卖淫活动的组织者提供讯息服务,属于组织者的“下线”,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12牟某宏、王某强容留卖淫案——明知他人承租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仍出租房屋,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2024-02-1-371-001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牟某宏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某村为卖淫女徐某、王某丙等人卖淫望风。2019年1月至2022年2月间,牟某宏为获利,租赁某村258号内数间出租房,提供给卖淫女李某、徐某、曹某、王某丙作为卖淫场所,并为卖淫望风,每人每天收取200元至300元,共收取1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强系该房屋房东,在明知牟某宏承租房屋系用作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租给牟某宏,收取租金共计8.9万余元。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以(2022)鲁021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牟某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强提出上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以(2023)鲁02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容留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认定房屋出租者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关键要把握出租者的主观故意,即其是否明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是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如在案证据证实房屋出租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出租房屋,为对方容留卖淫创造条件、提供帮助的,可认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13纪某奎、汤某改组织卖淫案——采用“口交”等进入式性行为提供有偿色情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卖淫行为
2024-02-1-368-001
基本案情:2017年以来,被告人纪某奎先后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开设多家KTV,与被告人汤某改招募并管理郑某某、回某某等十余名女子在上述KTV内以“口交”的方式进行卖淫。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以(2022)鲁028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纪某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被告人汤某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以(2022)鲁02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目前,法律尚未对“卖淫”行为作出明确界定,除了传统意义上提供性交服务并收取财物之外,“口交”“肛交”亦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方式。一方面“口交”“肛交”均属于进入式性行为,亦是同性卖淫的主要方式,将其认定为卖淫能够为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从传播性病的角度来看,“口交”“肛交”亦可引起性病传播,危害生命健康。采用“口交”“肛交”等进入式性行为提供有偿色情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卖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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