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2024-05-22 20:01:43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裁判要旨集锦截至2024年4月1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共收录案例3856篇,其中刑事案件1485篇。鉴于入库参考案例在司法理念、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规则等诸多方面具有权威示范价值,对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笔者特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检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寻找其裁判要旨。
检索方法一: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案由/罪名-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检索方法二:全文-刑事-精确检索-输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过筛选,本文对人民法院案例库所收录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关的案例裁判要旨进行汇总,以供读者参考。
陈某红非法吸收存款、非法经营、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仅向与其具有相对特定关系的个人借款,后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无法偿还借款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4-04-1-113-002
基本案情: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开始,被告人陈某红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尹某荣、申某忠、张某、周某彤、翁某健等12名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经统计其吸收存款约370万元。至案发前,尚有约170万元本金未归还(非法经营事实、合同诈骗事实略)。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以(2019)粤0112刑初 8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特别是要准确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社会性特征。仅向与其具有相对特定关系的个人借款,后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无法偿还借款的,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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