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务的认定标准
2024-04-11 16:48:56

来源:中国检查网
案情简要
2023年6月16日凌晨,王某因在醉酒后对警察实施了攻击行为,被以妨害公务罪羁押。2023年6月17日,公安机关下发了拘留通知书。王某正式被刑事拘留,妨害公务罪正式立案。
辩护观点
律师在 2023 年6 月19 日正式接受了王某家属的委托后,当天下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某,对了解案情有关情况,为其讲解所涉嫌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王某陈述,王某在第一次笔录中的口供对本案辩护非常不利。但在律师的梳理下,帮助王某对事实进行了还原。在多次团队讨论并再次与王某沟通案情后,律师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认为应当进行无罪辩护,遂向公安机关递交撤案申请。
1、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其也缺乏犯罪动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其行为内容必须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警察拦下王某等人时并非正在执行公务,且并未身着警服,也未在第一时间表明身份,更未按规定用摄录器材录像取证。王某等人也并不知晓其即警察。王某被拦下要求下出租车时,也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王某喝酒本身也并非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七条(一)人民警察巡逻执勤时必须做到:穿着警服,系武装带,佩带枪支、警械和通讯工具。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三十条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持有人民武装警察证件,按照规定使用摄录器材录像取证、出示证件。
3、王某袭警,是因为其在乘坐挂地方牌照普通车辆时,颈部受到攻击(有人用手臂勒住其脖子)时产生的本能反应。且用手臂勒住王某脖子的人在当时也未身着警服,王某在醉酒状态下也无法分辨其是否是警察,且其咬人的行为也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七条(四)举止规范,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二十九条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体罚、虐待、殴打监管羁押、控制的对象。
总结,公安机关不具备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王某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总 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在接手案件后进行过往案例检索,发现涉嫌妨害公务罪罪名的案件,都有判处实刑,最轻的也仅仅缓刑。
本案为王某争取到撤销案件,在侦查阶段即以以没有犯罪事实释放十分不易,为妨害公务罪类型案件开拓了犯罪出罪的新方向,为实践中类案不构成犯罪提供了良好范本,也十分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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