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还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吗?
2024-03-13 14:28:04

来源:昌吉中院
案情回顾
原告林某(女)与被告陈某(男)结婚前均属离异,林某未育,陈某和前妻育有一女,现已20岁。2015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8月林某、陈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生下儿子陈小某。林某无正式工作,孩子小无人照料,离婚后无收入来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目前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陈小某由林某抚养、判令位于某小区房屋归林某所有、陈某每月支付林某生活费及陈小某抚养费各2000元。
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林某与陈某就婚生子抚养、房屋归属、房屋贷款偿还等事宜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债务分担方面,考虑到林某无收入来源,且婚生子年龄较小,所需花费较高,在调解过程中陈某同意自行承担,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也由陈某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夫妻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实践中因夫妻一方无收入来源,另一方应履行扶养义务。婚内扶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扶养义务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表现在经济上的互相扶持,生活上的互相照顾,一方因无收入来源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不能以分居为由拒绝承担扶养义务。离婚时,当存在夫妻离婚后一方生活陷入困难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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