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挪用公款,涉职务侵占获刑
2023-03-14 11:33:23

来源: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滥用职权将本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钱转到自己账户上,大肆挥霍。乍一听到这件事您肯定觉得:这不是很容易就被发现吗?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涉犯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
据悉,被告人周某是江苏某公司内蒙分公司通辽项目部的会计员兼库管。早在2019年11月,周某在一次制作表格的过程中,给一个工人多发了6000元的工资,在工人将这6000元退回周某微信账户后,周某自己花掉了,结果并没有人发现,也正是从此刻,周某一步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在周某任职期间,公司将应发给农民工的工资款打到作为会计的周某的账户上,周某再次起了歪心思,她利用职位便利将工资表中五名农民工的姓名和卡号替换成她的前夫与朋友陈某、夏某、刘某、塔某、牛某的姓名和卡号,将总计139269元转入其前夫和朋友卡中,再由这五人通过微信与支付宝转还给周某。而并未收到工钱的工人向公司讨要工资后,公司找到周某核实情况,周某承认是她将这部分工资挪用了。此外,周某还将其公司汇入周某个人账户的66516.59元备用金非法占有并花销。
经过讯问,周某坦言自己挪用资金“就是因为当时丧失理智,我负债太多,没有钱花”,这些挪用的资金一部分是为其前夫陈某还债,剩余的钱都供她自己花销了。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会计的职务便利,采用骗取、侵吞的手段将其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11785.59万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受刑罚处罚。由于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周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11785.59元退赔给江苏某公司内蒙分公司通辽项目部。
周某的行为既违反了公司相关管理条例,同时更是对法律的藐视。一栋大厦的建成从准备工作开始就需要经过多重手续,作为每一个关卡的负责人,更应当守底线、知敬畏、存戒惧,遵守职业道德法律,筑牢防护安全长线,将违法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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