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现食品过保质期时能否要求退货
2023-03-14 11:28:16

来源:大连中山普法
案例背景
小莉早上上学时从小区门口的超市购买了一个面包和一袋牛奶。因着急去学校,未仔细检查保质期就匆忙离开。直到小莉准备食用面包时,她才发现面包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星期了。放学后,小莉立即携带过期食品及购物小票来到超市,超市负责人表示,墙面醒目位置张贴了内容为“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提示语,小莉的损失是自己疏忽大意导致的,与超市无关。小莉只好自认倒霉,将过期面包扔到了垃圾桶里。
学法有疑
买到过期商品的小莉就真的无法维权了吗?
法律讲堂
小莉有权要求超市退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保证其质量和保质期。消费者有权购买合格的产品,否则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修理、过期食品不符合质量保障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退货,或要求经营者更换。
然而,超市一句“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提示语却将小莉拒绝在了维权的大门之外。事实上,超市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墙面的提示语从法律角度讲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声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超市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提示语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该内容是无效的。小莉可要求退货或更换商品,其法定权利不因墙面提示语的存在而消灭。
法律条文
Legal provis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一句话说法
店面提示语经常将消费者堵在维权大门之外,但事实上,如果这些店面提示语中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则这些内容都是无效的,消费者仍旧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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