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某妨害安全驾驶罪典型案例
2023-11-28 10:10:12

来源:德法阜宁
阜宁县“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司法类)
裴某某妨害安全驾驶罪典型案例
——阜宁县检察院供稿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饮酒后乘坐公交车从阜宁县城欲返回其位于本县芦蒲镇家中,当日13时20分,由朱师傅驾驶的公交车行驶至芦蒲镇郭板淮线“新荡佳苑”站停靠下客,按理说,裴某某应在此处站点下车,但是考虑到如果在前方一里路的路口下车可以少跑一段路,所以,他并没有在此站下车。不一会儿,车辆重新启动驶向下一站 “三马村”站。很快公交车就行驶到裴某某欲下车的岔路口,裴某某见状当即“喊停”,要求朱师傅立即停车让其下车,“这里不是站点,不能停车”,朱师傅当场拒绝了裴某某的无理要求,车厢里的其他乘客也劝说裴某某回到座位上去,不要影响驾驶员开车。裴某某见驾驶员根本没有停车的意思,便恼羞成怒地冲到公交车驾驶室处,从驾驶室侧挡板下面伸手抓住朱师傅的右手臂用力向外来回拉拽,试图逼停公交车,眼看公交车行驶方向右偏,为了控制车辆不致翻进路边的河里,朱师傅紧急制动导致车身摇晃,车上的十多名乘客见状吓得惊魂失色,身体突然前倾,乘客王某某的头部撞到驾驶室后挡板起了个大包。由于朱师傅处置果断、方法得当,避免了一起车毁人亡事故的发生。警方接报后迅速赶到现场,当场将肇事者裴某某抓获。
二、破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裴某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由朱某某于2022年1月17日报案至阜宁县公安局。该局经过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裴某某已于同日被抓获。
三、处理结果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裴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经过庭审,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阜宁县发生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四、法理分析
犯罪嫌疑人裴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主要理由如下:
1、本罪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等人员。
2、本案中,裴某某乘坐的是城乡公交车,核定载客55人,座位26,(注:超过19座属于大型客车),该车辆符合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要求的公共交通工具。
3、本案中,裴某某来回拉拽驾驶员右臂约6秒,属于使用暴力的要求。
4、本案中,裴某某的行为致公交车方向右偏,驾驶员紧急制动,车内除裴某某之外的18名乘客身体突然前倾,其中一名乘客头部撞到挡板,一名站立的乘客身体踉跄,车辆行驶的位置是乡村公路,该道路为双向两车道,道路左边是农田,右边是河,案发当时公交车虽无行人车辆,但裴某某的行为致使公交车不能安全行驶,有造成车辆、乘客、行人损失的现实危险,已危及了公共安全。
五、思考
为了少跑一里路地,图方便的裴某某不顾一车旅客的安全对驾驶员动粗,最终以身试法走上了被告席。殴打公交车驾驶员,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发生群体性伤亡的恶性事故。为了彻底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种行为在刑事处罚上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独立罪名。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有可能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司乘冲突行为纳入刑事规则范畴,如同竖起了一排道路交通领域法制保护的“安全栏”。此罪的设立,有利于防范公共安全领域的风险,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无法应对轻度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时,有效发挥刑法的惩治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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