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2023-11-24 10:20:27

来源:平安大鹏
“别人欠我钱,我去法院打官司,法官说我过了诉讼时效,我可能要败诉,这可怎么办?”遇见这种问题,您可以怎么预防呢?
聚焦“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提醒大家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8日,某建材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建工公司向建材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并约定了钢材交付的标准和支付货款的期限。
建材公司如约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钢材,且经建工公司验收合格。该批钢材总货款195793.59元,2018年12月27日,建工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剩余95793.59元未支付。
2022年7月30日,建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某建工公司财务发送对账单,建工公司财务对对账单中涉及本案的款项进行核对且未提出异议。建材公司因追索货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建工公司主张该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7月30日,建材公司曾向建工公司追索上述余款,且提供了证据证明,故引起本案诉讼时效中断。遂判决支持了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建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对账单的行为能否中断本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什么呢?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消失的,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则自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哪些情况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某建材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发送对账单的行为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其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该案例再次提醒大家,当大家暂时无法向法院起诉时,大家可以通过微信、邮寄书面催收材料等有效形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以便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仍然在此提醒大家,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遇到债权债务纠纷,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字、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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