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讨债要不得,非法拘禁终被告
2023-11-02 09:50:02

来源:玉乡普法
人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面对欠债不还的情况,必须采用合法的手段讨债。下面这个案例中,三被告人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债务人,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情回顾
为索要债务,被告人王某在全椒县一酒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强行拉入被告人刘某的汽车内。王某安排刘某驾驶车辆往和县方向行驶,被告姜某和王某坐在后排座位,将被害人陈某挟持在两人中间;另一债权人张某因欲向陈某索要借款,也坐在车子的副驾驶座位上一同前往。后刘某将车行驶到一桥洞下,张某要陈某下车解决两人之间的债务问题,王某、姜某和陈某先后随张某下车,陈某打电话借款无果后,王某再次将陈某强行带回车内。车辆行驶不久后,王某用携带的电棍电击陈某的右腿部位,张某见状表示不愿与王某等人一起到和县继续索要债务,遂下车离开。此后王某将陈某的手机拿在手中,对陈某进行言语威胁。后姜某下车买烟,陈某趁机逃离车内;王某随即追赶上陈某,用胳膊勒住陈某的脖子,姜某见状上前将陈某双手控制在其身后,致使陈某倒地,王某骑坐在陈某的身上,并用拳头击打陈某的头部,姜某和刘某站在陈某身边,直至民警接警后抵达现场。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姜某、刘某非法控制陈某的人身自由,并用电棍击打陈某,进行言语威胁,在将逃出车外的陈某重新控制后又对其进行殴打,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组织指挥,并积极实施拘禁、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的帮助行为和刘某的辅助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结合认罪认罚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姜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作案工具电棍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心语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债务纠纷时,要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协商处理,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诉讼等途径来依法维权。切莫因一时冲动,做出不理智的行为,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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