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其身份该如何认定?
2023-08-29 14:10:46

来源:确山县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发生时,如驾驶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其身份是应认定为保险理赔中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还是可以转化为交强险赔付对象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其身份该如何认定?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我们带来了答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郭某某驾驶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途中,将车辆停放至应急车道内,下车站立于车辆左侧添加尿素。随后,薛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该处时,与郭某某驾驶的货车左侧及站立于车辆左侧靠前位置的郭某某发生刮擦,致郭某某又与本车敞开的车门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死亡、两车及所载货物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驾驶员郭某某是属于第三者还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的判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对象范围限定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本案中,郭某某在驾车途中停车并下车,与其他机动车碰撞后致死,虽然事故发生时其处于被保险车辆外,但其身份仍属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法律没有设定转化的情形,“车上人员”不能转化为交强险赔付对象的“第三者”,即“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因此,交通事故发生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应将其作为保险理赔中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是对交强险赔付对象范围和交强险中“第三者”的理解。根据交强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赔付对象的范围限定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本车人员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该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而“本车以外的受害人”,则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除了该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例如,甲、乙两机动车因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上人员均有损伤,则甲车上的人员只能请求乙车的交强险予以赔偿,而不能要求己方的交强险赔偿。因为甲车上的受害人对于甲车来说就是本车人员。反之,乙车也相同。而“被保险人”也不能直接等同于交强险保单上所记载的“被保险人”。交强险中,被保险人除了投保人还包括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在具体的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投保人、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中的一个而非多个。判断标准是交通事故发生时谁在驾驶车辆,即投保人自行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投保人允许的其他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该驾驶人。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除了正在驾驶该车的驾驶人员以外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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