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二手“泡水车” 能否诉求“退一赔三”
2023-07-07 10:53:56

来源:法治新安
案例详情:
姚某2018年11月底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崔某在卖一辆二手奥迪车,朋友圈上说该车只开了5000公里,现以超低价33万元卖出(新车约38万元),姚某很是心动,随即和崔某联系,双方约定现场看车后,最终以32万元谈定。2019年9月,姚平洗车时发现车辆座椅下面锈迹斑斑,怀疑是泡水车,通过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查询,发现这辆车在2018年8月因为全车泡水在人保进行理赔,当时是按照全损车赔付了约32万元。
姚某随即和崔某联系,崔某称这辆车也是自己从第三人手中购得,自己也并不知道这辆车是泡水车。发现这辆车是泡水车后,姚某也不敢再开这辆车,但每月仍需要继续归还高额的贷款,双方就损失部分多次协商,难以达成一致。姚某认为崔某隐瞒了车辆的实际情况,构成了欺诈行为,遂将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崔某退还购车款,并承担利息损失3.6万元,因车辆泡水欺诈行为赔偿姚某车辆三倍价款9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崔某在销售该奥迪车的过程中,对该车辆泡水的事实是明知的,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因此对于姚某要求赔偿三倍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姚某一直占有、使用该奥迪车,姚某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可以认定姚某在购买案涉车辆过程中对其质量状况及价值的认识存在较大偏差,姚某在购买案涉车辆过程中,对该车辆存在重大误解,其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并由双方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双方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要尽量从正规渠道购买车辆,认真查看销售者购入车辆的合同等手续。除了对车辆品牌、外观、颜色、内饰等外在情况进行挑选,更需要关注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情况。为防止踩雷,消费者在购车前应要求销售者提供车况检测报告、出险记录、维修记录等材料;在怀疑所购二手车发生过重大事故或进行过重大维修的情况下,应找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谨慎做出购买决定,保留好相关的材料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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