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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22-08-25 17:03:41

民营企业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来源:刑民交叉法律圈

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基于商业模式、营商环境等因素,往往伴随着民事违约、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制裁等诸多风险。其中刑事风险最为致命,一旦入罪,身陷囹圄,家企不保。民营企业家是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上升到一定高度,并在法治建设中不断推动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立案标准:

根据该条的规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这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较大差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不要求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

以上所称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获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章制度。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因此,如果行为人通过实施赠送财物手段获取的利益,违反了诸如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即构成不正当利益。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分为两档,如下所示:

1)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以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以立案追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参考行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不作个人或单位区分,只要达到了二百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巨大。

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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