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5-03-28 12:26:42

来源:网络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下是相关例子:
南通某国企下属子公司高管案:徐某某为南通某国企下属子公司高管,2017 年 10 月以儿子名义登记注册了一家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并负责公司的进货、销售、结算等工作。2018 年 4 月至 2020 年 12 月,徐某某利用在国企的职务便利,将国企的业务优先介绍给自家公司承办,共计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 56 余万元。徐某某作为国有公司的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的公司谋取利益,非法获利数额远超十万元,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
某国有医院附属公司总经理案:李某是某国有医院附属丙医药公司总经理,丙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成药、药物制剂等系列药品批发等。李某利用其负责丙公司药品购销等职务便利,个人出资 50 万元与他人合伙,通过借用丁公司资质的方式,从其他药品生产商进货,在市场价范围内销售给丙公司获利。李某等人扣除经营成本和向丁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后,最终非法获利 160 余万元。李某作为国有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经营的业务获利,非法利益数额巨大,达到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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