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什么
2025-02-24 12:24:12

来源:网络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履行公职、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如政府中的公务员负责政策执行与行政管理,法官、检察官在司法系统中主持审判、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等,他们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若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可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与运营。国有事业单位的院长、校长等,承担着单位的管理和业务工作。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或从事具体公务活动的人员,也在此列。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财产应合法合规,若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可能触犯该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国家机关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委派到股份制企业中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人员,或国有公司派遣到合资企业中负责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等。他们虽在非国有单位工作,但受国家相关单位委派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要对自己的财产来源负责,若有财产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会面临法律责任。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兜底条款,指虽不属于上述明确列举范围,但依据法律规定承担公共事务管理、服务等职责,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人员。如特定情况下,受政府委托从事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救灾物资管理等公务活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只要从事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公务活动,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成为该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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