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不系安全带 对自身受伤应承担责任
2023-12-26 10:49:02

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因乘车未系安全带,对自身受伤后果存在过错,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两案属同一起交通事故。原告何某某、霞某某与吴某某搭乘被告罗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去打疫苗,车辆在高田某路段向右跑偏翻滚至路下方田地,造成原告何某某、霞某某与吴某某受伤,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罗某某负事故全责。原告何某某被抛出车外后又遭该车碾压,肋骨骨折14根以上、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腰椎横突骨折,被评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原告霞某某肋骨骨折10根以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同一起交通事故为什么驾驶员和副驾没受伤或受伤不重,后排乘客受伤如此严重呢?审理中发现是因未系安全带,原告何某某被抛出车外后又遭碾压,原告霞某某也在车内受到反复撞击。威信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且该案属好意同乘,判决原告自身承担40%的责任,被告罗某某只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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